
?岳塘新聞網12月30日訊(通訊員:劉澤佳)君子愛財,取之有道。可沈某等人為獲取錢財竟然“入股”賭場,“抽水”獲利,最終受到了法律嚴厲的制裁。近日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開設賭場案件,被告人沈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,緩刑3年6個月,并處罰金3萬元,沈某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2016年下半年,羅某、董某、周某、王某(均已判刑)等人依托羅某、董某、周某和戴某所承包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區(qū)某招待所,在其一樓茶樓內以召集賭客“斗牛”、從中“抽水”牟利的方式開設賭場。后被告人沈某和周某民、湯某(均已判刑)陸續(xù)入股該賭場。經營期間,賭場共計抽頭漁利人民幣80-90萬元。
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沈某在偵查階段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,在審理階段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沈某系從犯,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,且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,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。沈某犯罪情節(jié)較輕,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(xiàn),沒有再犯罪危險,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(qū)沒有重大不良影響,可以對其宣告緩刑。根據(jù)其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條款之規(guī)定,對其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:開設賭場罪,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,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、設定賭博方式、提供賭局、籌碼、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。本案中,沈某在明知他人開設賭場、聚眾賭博的情況下,仍“入股”賭場,并從賭場中非法獲利,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,最終被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。法官提醒廣大市民,賭博是一種嚴重敗壞社會風氣、破壞社會穩(wěn)定和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為,甚至會引發(fā)次生犯罪案件,市民要自覺遠離賭博,用自己的勤勞智慧創(chuàng)造財富,不能幻想通過開設賭場等途徑獲取非法利益,到頭來,“財富”“自由”兩頭空。
責編:郭璇
來源:岳塘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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